關於台灣政府
台灣政府 蔡吉源 2017.4.8 初稿 2018.9.12補充
一、基本目標
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,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議題一直尚未處理,台灣住民也沒有根據國際法理及正常程序去爭取自身的權益。而流亡滯留台灣的中華民國(R.O.C)刻意隱瞞、扭曲台灣相關重大的國際法理及條約,並強制我們台灣人對自己的真實身分和地位產生嚴重的錯亂認同,使台灣真正的主人台灣住民一直無法擁有合理的、正常的生存空間。所以,成立台灣政府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完成蒙特維多公約 (Monte Video Convention) 所規定之臺灣自治與建國的充分必要條件: 固有的領土 (inherent territory)、具有領土請求權之永久的住民
(permanent inhabitants with rights to claim inherent territory)、合法且被承認的政府 (legalized and recognized government),及政府的外交權能
(executive power to deal with foreign affairs)。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,糾正過去本土台灣人錯亂的認同,根據國際法理及慣例追求台灣高度自治,在自治一段時日後,經公民投票同意,結束自治,成為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!
